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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對首長級公務員的規管機制
本部分概述首長級公務員離職後從事外間工作的現行規管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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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當局規管首長級公務員 離職後從事外間工作的政策,旨在確保公務員在離職前休假期間或離職後,不會在政府以外從事一些工作,令致可能與其過往政府職務出現實際或潛在利益衝突,或引起公眾負面看法,因而令政府尷尬及影響公務員形像。同時,政策亦不應過分約束有關人員在停止政府職務後就業或從事其他工作的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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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長級公務員如欲在離職前休假期間,以及/或在指定禁制期及/或管制期內從事外間工作,須事先取得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的批准;
- 除了獲一律批准在指定非商業機構擔任無償工作外,首長級公務員一般不得在指定禁制期內從事任何外間工作;
- 除非有特別考慮因素,而且不涉及雙重身份的問題,否則首長級公務員不得在離職前休假期間擔任全職受薪或商業性質的工作;以及
-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有權在批准個別申請時施加或不施加條件,例如額外禁制期或工作限制,亦有權不批准個別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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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當局在二零零五年檢討了首長級公務員離職後從事外間工作的規管機制,並決定加強規管,以其後一個選定日期起生效(即不具追溯效力)。因此,現時適用於首長級公務員的安排有以下兩種: |
- 二零零六年一月前的安排(稱為「舊安排」) ─
此安排適用於(i)在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前停止政府職務,並已按可享退休金條款退休的首長級公務員,以及(ii)按合約條款受聘並擔任職級為首長級薪級第3點或以上(或同等薪點)的公務員職位,且在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前與政府訂立最後合約的首長級公務員;以及
- 二零零六年一月後的安排(稱為「新安排」) — 此安排適用於(i)按可享退休金條款或新長期聘用條款受聘,並在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或之後停止政府職務的首長級公務員,以及(ii)按合約條款受聘,並在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或之後與政府訂立最後合約(包括續訂合約)的首長級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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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新安排」較「舊安排」更為嚴格。舉例說,根據「新安排」,所有首長級公務員,不論聘用條款及離職原因,均受到規管。在「新安排」下,禁制期和管制期較長,在離職前休假期間擔任外間工作和工作範圍有更多限制,而在擔任外間工作方面的透明度也更高。有關「新、舊安排」的要點,可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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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根據新安排,首長級薪級第4點或以上(或同等薪點)的公務員如出任獲准的外間工作,其個案記錄會載列於公務員事務局的登記冊內,供市民索閱。有關基本資料將保留在登記冊內,直至申請人的管制期屆滿,或申請人通知公務員事務局已停止擔任該項獲批准的外間工作為止(以較早者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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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根據上述政策方針,當局在審核每宗由首長級公務員(及前首長級公務員)提出的申請時,會考慮以下具體因素: |
- 申請人在任職政府期間曾否參與制訂政策或決策,使其本人的業務或其準僱主已經或可能因而直接得益或取得某些特殊利益;
- 申請人在任職政府期間曾否接觸敏感資料,令其本人或其準僱主在不公平的情況下,較競爭對手有利;
- 申請人在任職政府期間曾否涉及其準僱主屬參與一方的任何合約或法律事務;
- 擬從事的工作是否與申請人任職政府期間曾參與的工作/計劃,及/或規管/執法職務有任何關連;
- 申請人從事有關工作會否使公眾懷疑牽涉利益衝突或有其他不恰當之處;以及
- 擬從事的工作會否在任何方面令政府尷尬或損害公務員隊伍的聲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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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首長級公務員離職後從事外間工作的現行規管機制,是通過《公務員事務規例》和公務員事務局通告發佈。這些規例和通告亦訂明,如有關人員違反規管離職後從事外間工作的機制,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可考慮作出下述一項或多項懲處︰ |
- 根據退休金法例暫停發放退休金給可享退休金的公務員;
- (根據合同法)循民事途徑申請禁制令或索償;
- 撤銷批准;
- 在一段指定時間暫時撤銷批准;
- 向有關專業團體報告違規行為(如該等行為涉及專業失當/行為不當,或可能違反有關專業的行為守則);
- 發出公開譴責聲明;
- 把警告/譴責信載列於登記冊內,供市民查閱;
- 發出譴責信,或會向有關人員的外間僱主提供信件副本;以及/或
- 發出警告信,或會向有關人員的外間僱主提供信件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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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有關的決策局常任秘書長、部門首長及/或職系首長接獲申請後,須按照相關的《公務員事務規例》和公務員事務局通告載述的審核準則及其他規定評審申請。公務員事務局會就每宗申請綜合各方的評審意見,再徵詢獨立的「離職公務員就業申請諮詢委員會」的意見,然後提交建議,由公務員事務局局長作出決定。整個過程並不涉及行政長官或根據政治委任制度獲委任的主要官員(公務員事務局局長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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