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彙 |
一劃 |
|
三劃 |
|
四劃 |
|
五劃 |
|
六劃 |
|
九劃 |
|
十劃 |
|
十一劃 |
|
十三劃 |
|
十四劃 |
|
十五劃 |
|
十八劃 |
|
十九劃 |
|
工作限制 |
|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作為審批當局,在審批首長級公務員或前首長級公務員離職後從事外間工作的申請時,可施加工作限制,進一步防範可能產生的潛在利益衝突。根據「新安排」,當局會就所有獲批准個案施加劃一的。 |
|
|
公務員公積金計劃 |
|
由二零零零年六月一日開始,按新條款受聘的新入職公務員如按長期聘用條款獲確實聘任,可根據公務員公積金計劃享有退休權益。公務員公積金計劃的退休權益包括來自政府強制性供款的累算權益(「政府強制性供款權益」),以及來自政府自願性供款的累算權益(「政府自願性供款權益」)。根據法例規定,政府強制性供款權益須悉數即時歸屬於計劃的成員。至於政府自願性供款權益,當局可根據合約,容許參加公務員公積金計劃的人員由最初受聘日期起計連續服務至少十年後離職時,或在年屆指定退休年齡或之後退休時,獲悉數歸屬和發放政府自願性供款權益。根據公務員公積金計劃,文職職系的首長級公務員正常退休年齡為60歲,紀律部隊職系的首長級公務員則為55或57歲(視乎職級和所屬紀律部隊的類別而定)。 |
|
|
可享退休金條款 |
|
按可享退休金條款受聘的公務員,可根據規管兩類不同退休金計劃的退休金條例,即《退休金條例》(第89章)和《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的規定,獲發放退休金。截至二零零八年六月三十日,在大約1 200名在職首長級公務員當中,有98%是按可享退休金條款受聘。按可享退休金條款聘用公務員的做法,已在二零零零年六月一日終止。因此,所有按可享退休金條款受聘的首長級公務員,日後會逐漸被按新條款受聘且不享有退休金利益的公務員取代。 |
|
|
外間工作 |
|
「外間工作」指以受薪或無薪、全職或兼職形式接受聘任、就業或擔任其他工作,而工作的主要部分是在香港進行。外間工作包括為設立本身的業務、成為合夥經營的合夥人、成為公司的執行或非執行董事、成為僱員等。再度受聘於香港特區政府或委任為政府諮詢委員會成員,不視作外間工作。
根據「新安排」,如有關公務員擬擔任涉及香港以外職務的受薪外間工作,而其本人以香港為工作地點,又或擬在香港以外地方為一家機構工作或其本身業務,而有關業務與香港有聯繫,則該公務員必須事先提出申請。至於按可享退休金條款退休並受「舊安排」所規管的首長級公務員,如他們擬擔任涉及香港以外職務的受薪外間工作,而其本人以香港為工作地點,又或擬在海外為一家與香港有某種程度業務聯繫的公司工作,則必須事先通知公務員事務局。公務員事務局會決定有關公務員是否須事先申請。這要求並不適用於按合約條款受聘而受「舊安排」所規管的首長級公務員。 |
|
|
合約條款 |
|
首長級公務員如按合約條款受聘,其聘用期限通常不超過三年,並可視乎需要,按個別情況續約。按合約條款受聘的首長級公務員圓滿完成定期服務合約後可享的利益,以一筆過的約滿酬金形式發放,款額相當於該員在僱傭合約期內所得薪金總額的某個百分比。截至二零零八年六月三十日,在大約1 200名在職首長級公務員當中,有1%是按合約條款受聘的。 |
|
|
指定非商業機構 |
|
首長級公務員獲一律批准於離職後在下列三類非商業機構擔任無償外間工作:(a)慈善、學術或其他主要不涉及商業運作的非牟利機構;(b)非商業性質的區域/國際機構;或(c)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機構。 |
|
|
首長級公務員 |
|
首長級公務員是指實任首長級薪級第1至8點(或同等薪點)的公務員職位的人員,而最高職級是首長級薪級第8點。截至二零零八年六月三十日,在職的首長級公務員約有1200名。 |
|
|
首長級薪級 |
|
首長級公務員按首長級薪級第1至8點(或同等薪點)支薪,而最高職級是首長級薪級第8點。以下是首長級職級的一些例子: |
|
|
|
首長級薪級第1點 : |
總建築師、總勞工事務主任、總機師、總警司、首席行政主任、首席醫生、首席社會工作主任 |
|
|
首長級薪級第2點 : |
首長級丙級政務官、懲教署助理署長、教育署助理署長、政府城市規劃師、高級首席行政主任 |
|
|
首長級薪級第3點 : |
首長級乙級政務官、庫務署副署長、入境事務處副處長、首席政府土地測量師 |
|
|
首長級薪級第4點 : |
首長級乙一級政務官、顧問醫生、房屋署副署長、公司註冊處處長 |
|
|
首長級薪級第5點 : |
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屋宇署署長、渠務署署長、地政總署署長、警務處副處長 |
|
|
首長級薪級第6點 : |
首長級甲級政務官、懲教署署長、消防處處長、政府新聞處處長、法律援助署署長 |
|
|
首長級薪級第8點 : |
首長級甲一級政務官、警務處處長、司法機構政務長 |
|
|
|
|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 |
|
《香港人權法案》保障個人免受違反該法案所確認權利的歧視行為傷害,並作出若干規定,包括人人自動享有平等權利的規定。該法案內與規管首長級公務員離職後從事外間工作有關的條文如下: |
|
|
|
第一(一)條 |
「人人得享受人權法案所確認之權利,無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等等。」 |
|
|
第二十一(丙)條 |
「凡屬永久性居民,無分人權法案第一(一)條所列之任何區別,不受無理限制,均應有權利及機會以一般平等之條件,服香港公職。」 |
|
|
第二十二條 |
「人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且應受法律平等保護,無所歧視。在此方面,法律應禁止任何歧視,並保證人人享受平等而有效之保護,以防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而生之歧視。」 |
|
|
|
|
個案記錄 |
|
根據新安排,首長級薪級第4點或以上(或同等薪點)的首長級公務員如擔任獲准的外間工作,其個案記錄會載列於登記冊內,供市民索閱。該記錄將保留在登記冊內,直至申請人的管制期屆滿,或通知公務員事務局已停止擔任外間工作為止(以較早者為準)。個案記錄包括下述基本資料:申請人姓名、其在政府擔任的最後職位、停止政府職務日期、就獲准擔任工作施加的禁制期及額外限制(如有的話)、開始從事有關工作的日期、外間僱主的身份,以及申請人在外間機構的職位和主要職務簡述。 |
|
|
《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 |
|
《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是規管新退休金計劃的法例。可享退休金的公務員可選擇以領取一筆過退休酬金和每月退休金兩者兼用的形式,或選擇只是以領取每月退休金的形式享用退休金利益,直至去世為止。一筆過退休酬金在公務員退休時立即支付,每月退休金則按月支付,直至公務員去世為止。該條例訂明,除非條例另有規定,否則享有退休金利益屬於一項權利。該條例也訂明,可以不批予、取消、暫停支付或扣減退休金的情況包括:破產、被裁定觸犯香港法例所訂罪行、在公務員紀律研訊中被裁定干犯某些罪行等。 |
|
|
《退休金條例》(第89章) |
|
《退休金條例》(第89章)是規管舊退休金計劃的法例。可享退休金的公務員可選擇以領取一筆過退休酬金和每月退休金兩者兼用的形式,或選擇只是以領取每月退休金的形式享用退休金利益,直至去世為止。一筆過退休酬金在公務員退休時立即支付,每月退休金則按月支付,直至公務員去世為止。《退休金條例》訂明,除非條例另有規定,否則享有退休金利益屬於一項權利。該條例也訂明,可以不批予、取消、暫停支付或扣減退休金的情況包括:破產、被裁定觸犯香港法例所訂罪行、在公務員紀律研訊中被裁定干犯某些罪行等。 |
|
|
根據政治委任制度獲委任的主要官員 |
|
根據政治委任制度獲委任的主要官員指司長和政策局局長。他們並非公務員,並且以有別於公務員的聘用條款受聘。 |
|
|
停止政府職務 |
|
首長級公務員在離職前休假期間仍屬公務員身份。不過,他會停止政府職務,即不會執行任何政府職責,亦不會接觸政府事務或資料。事實上,其騰出的職位或已由其他公務員填補。 |
|
|
國際公約 |
|
根據《基本法》,某些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與規管首長級公務員離職後從事外間工作有關的國際公約如下: |
|
|
|
(a) 《1966年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
第六條 :
|
一. |
「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工作之權利,包括人人應有機會憑本人自由選擇或接受之工作謀生之權利,並將採取適當步驟保障之。」 |
|
|
|
二. |
「本公約締約國為求完全實現此種權利而須採取之步驟,應包括技術與職業指導及訓練方案、政策與方法,以便在保障個人基本政治與經濟自由之條件下,造成經濟、社會及文化之穩步發展以及充分之生產性就業。」 |
|
|
(b) 《1964年就業政策公約》
第一條第(2)(c)款 :
|
「該項政策的目的應在於保證選擇職業的自由,使每一工人都可以有充分機會取得擔任最適合其本人的工作所需資格,並就該項工作運用其技能和才能,而不分種族、膚色、性別、宗教、政治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 |
|
|
|
|
《基本法》 |
|
《基本法》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文件。《基本法》內下列條文與規管首長級公務員 離職後從事外間工作的機制有關 : |
|
|
|
第三十九條 |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 |
|
|
第一百條 |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在香港政府各部門,包括警察部門任職的公務人員均可留用,其年資予以保留,薪金、津貼、福利待遇和服務條件不低於原來的標準。」 |
|
|
|
新安排 |
|
詳情請參閱 "規管措施" 下的第五至七段。
|
|
|
新長期聘用條款 |
|
按可享退休金條款聘用公務員的做法,已在二零零零年六月一日終止。此後,新入職公務員全部按新條款受聘。他們在服務政府的最初數年(通常為三至六年),可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享有以強制性公積金形式提供的退休權益,而在按長期聘用條款獲確實聘任後的其餘服務年期內,則可享有公務員公積金計劃的退休權益。他們退休後不會獲發放退休金。這類公務員日後會逐漸取代所有按可享退休金條款受聘的首長級公務員。 |
|
|
新退休金計劃 |
|
新退休金計劃由《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規管,適用於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或之後按可享退休金條款受聘的公務員,或原本屬於舊退休金計劃,但已在訂明的選擇期內選擇參加新退休金計劃的公務員。根據新退休金計劃,文職職系的首長級公務員的正常退休年齡為60歲;已選擇由舊退休金計劃轉往新退休金計劃的首長級公務員,可在年屆55歲時或之後退休。紀律部隊職系的首長級公務員的訂明退休年齡為55或57歲(視乎職級和所屬紀律部隊的類別而定),不過,他們可選擇在年屆55歲時或之後退休。 |
|
|
新條款 |
|
新條款是一套新的聘用條款和服務條件,適用於按公務員聘用條款及條件受聘,並在二零零零年六月一日或之後獲發聘書的新入職公務員。根據新聘用條款,新聘任基本職級公務員一般按試用條款受聘一段指定的試用期(通常為三年)。他們其後可能會再按合約條款受聘一段指定期間(通常為三年),然後按當時適用的長期聘用條款受聘。從外界直接招聘擔任監督職級的人員,一般會以合約條款受聘一段指定期間(通常為三年)。他們必須按合約條款受聘為期一般不少於三年,然後方可獲考慮轉按長期聘用條款受聘。截至二零零八年六月三十日,在大約1200名在職首長級公務員當中,有1%是按新長期聘用條款受聘的。 |
|
|
禁制期 |
|
首長級公務員在指定禁制期、離職前休假及指定管制期內從事外間工作,須受到規管。禁制期由有關的首長級公務員停止政府職務當日起計。按可享退休金條款或新長期聘用條款受聘的首長級公務員如因退休而離職,其最短禁制期為6至12個月。基於退休以外原因(例如合約屆滿、辭職等)離職的首長級公務員,其最短禁制期會按個別情況訂定。首長級公務員申請在禁制期內從事外間工作,一般不會獲得批准(從事一律批准擔任的無償工作除外)。除非有特別考慮因素,當局才會破例縮短最短禁制期,而當局也可視乎需要,按個別情況延長最短禁制期。 |
|
|
管制期 |
|
管制期由有關首長級公務員正式離開政府(即離職前休假屆滿後)起計。前首長級公務員有不同的管制期,視乎本身的職級和該員是受到「舊安排」還是「新安排」所規管而定。首長級公務員擬在管制期內擔任外間工作,必須事先取得政府批准。 |
|
|
暫停支付退休金 |
|
就首長級公務員離職後從事外間工作而言,《退休金條例》(第89章)及《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訂明,在下述兩種情況下,每月退休金可暫停支付 : |
|
|
|
(a) |
退休公務員再度受聘擔任公職,或受聘於補助機構服務,而該服務是行政長官藉憲報公告決定為屬公職服務者,則有關的退休金可在該人員擔任公職或在補助機構服務期間暫停支付;以及 |
|
|
(b) |
退休公務員未經事先批准而在退休後的指定管制期內從事外間工作,其退休金可暫停支付。 |
|
|
|
|
職系首長 |
|
職系首長指掌管負責相關工作的一組職級的人員。部門職系人員(例如建築師、地政主任)和一般職系人員(例如政務主任或行政主任)均設有職系首長。 |
|
|
舊安排 |
|
詳情請參閱 "規管措施" 下的第五至七段。
|
舊退休金計劃 |
|
舊退休金計劃由《退休金條例》(第89章)規管,適用於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之前按可享退休金條款受聘的公務員。根據舊退休金計劃,文職和紀律部隊首長級公務員的正常退休年齡均為55歲。首長級公務員可在年屆50歲時或之後退休,又或基於健康欠佳、值得同情或個人理由,在年屆45歲時或之後申請提早退休。 |
|
|
離職公務員就業申請諮詢委員會 |
|
這是一個由行政長官委任的獨立諮詢委員會,其中一項職責是就首長級公務員離職後從事外間工作的所有申請提供意見。請按此處查閱離職公務員就業申請諮詢委員會的職權範圍和成員組合。 |
|
|
離職前休假 |
|
大部分首長級公務員在離開政府前已可能積存了一些已賺取但未放取的假期。他們可在離開政府前放取所積存的假期(即離職前休假)。首長級公務員如在離職前休假期間從事外間工作,必須事先取得政府批准。除非有特別考慮因素,而且不涉及雙重身份的問題,否則首長級公務員不得在離職前休假期間擔任全職受薪或商業性質的工作。 |
|
|
離職後 |
|
「離職後」指公務員停止政府職務之後。首長級公務員大都是因退休而離職;其他離職原因包括辭職、合約屆滿、終止服務、革職等。 |
|
|
註:凡指某一性別的詞語亦指其他性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