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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对首长级公务员的规管机制
1.
本部分概述首长级公务员离职后从事外间工作的现行规管机制。
I.
政策方针
II.
规管机制的法律与合约理据
III.
规管机制
[A] 规管措施
[B] 审核准则
[C] 惩处
[D] 处理申请程序
I.
政策方针
2.
当局规管
首长级公务员
离职后
从事
外间工作
的政策,旨在确保公务员在
离职前休假
期间或离职后,不会在政府以外从事一些工作,令致可能与其过往政府职务出现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或引起公众负面看法,因而令政府尴尬及影响公务员形像。同时,政策亦不应过分约束有关人员在停止政府职务后就业或从事其他工作的权利。
II.
规管机制的法律与合约理据
3.
有关首长级公务员在离职后从事外间工作的规管措施,是根据两条退休金条例(即
《退休金条例》(第89章)
及
《退休金利益条例》(第99章)
)的规定、聘用条款和条件,以及《公务员事务规例》和公务员事务局通告予以执行。当局需要考虑公众利益和避免利益冲突的同时,亦须兼顾
《基本法》
、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
、
《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383章)
及其他适用于香港的
国际公约
赋予个人所享有的就业和其他基本权利,在两者之间取得适当平衡。
III. 规管机制
[A] 规管措施
4.
现行规管机制的主要规管准则如下:
首长级公务员如欲在离职前休假期间,以及/或在指定
禁制期
及/或
管制期
内从事外间工作,须事先取得公务员事务局局长的批准;
除了获
一律批准
在
指定非商业机构
担任无偿工作外,首长级公务员一般不得在指定禁制期内从事任何外间工作;
除非有特别考虑因素,而且不涉及双重身分的问题,否则首长级公务员不得在离职前休假期间担任全职受薪或商业性质的工作;以及
公务员事务局局长有权在批准个别申请时施加或不施加条件,例如额外禁制期或
工作限制
,亦有权不批准个别申请。
5.
当局在二零零五年检讨了首长级公务员离职后从事外间工作的规管机制,并决定加强规管,以其后一个选定日期起生效(即不具追溯效力)。因此,现时适用于首长级公务员的安排有以下两种:
二零零六年一月前的安排(称为“旧安排”) ─
此安排适用于(i)在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前
停止政府职务
,并已按
可享退休金条款
退休的首长级公务员,以及(ii)按
合约条款
受聘并担任职级为
首长级薪级
第3点或以上(或同等薪点)的公务员职位,且在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前与政府订立最后合约的首长级公务员;以及
二零零六年一月后的安排(称为“新安排”) — 此安排适用于(i)按可享退休金条款或
新长期聘用条款
受聘,并在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或之后停止政府职务的首长级公务员,以及(ii)按合约条款受聘,并在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或之后与政府订立最后合约(包括续订合约)的首长级公务员。
6.
“新安排”较“旧安排”更为严格。举例说,根据“新安排”,所有首长级公务员,不论聘用条款及离职原因,均受到规管。在“新安排”下,禁制期和管制期较长,在离职前休假期间担任外间工作和工作范围有更多限制,而在担任外间工作方面的透明度也更高。有关“新、旧安排”的要点,可 查阅。
7.
根据新安排,首长级薪级第4点或以上(或同等薪点)的公务员如出任获准的外间工作,其
个案记录
会载列于公务员事务局的登记册内,供市民索阅。有关基本资料将保留在登记册内,直至申请人的管制期届满,或申请人通知公务员事务局已停止担任该项获批准的外间工作为止(以较早者为准)。
[
B
]
审核准则
8.
根据上述政策方针,当局在审核每宗由首长级公务员(及前首长级公务员)提出的申请时,会考虑以下具体因素:
申请人在任职政府期间曾否参与制订政策或决策,使其本人的业务或其准雇主已经或可能因而直接得益或取得某些特殊利益;
申请人在任职政府期间曾否接触敏感资料,令其本人或其准雇主在不公平的情况下,较竞争对手有利;
申请人在任职政府期间曾否涉及其准雇主属参与一方的任何合约或法律事务;
拟从事的工作是否与申请人任职政府期间曾参与的工作/计划,及/或规管/执法职务有任何关连;
申请人从事有关工作会否使公众怀疑牵涉利益冲突或有其他不恰当之处;以及
拟从事的工作会否在任何方面令政府尴尬或损害公务员队伍的声誉。
[
C
]
惩处
9.
首长级公务员离职后从事外间工作的现行规管机制,是通过《公务员事务规例》和公务员事务局通告发布。这些规例和通告亦订明,如有关人员违反规管离职后从事外间工作的机制,公务员事务局局长可考虑作出下述一项或多项惩处∶
根据退休金法例
暂停发放退休金
给可享退休金的公务员;
(根据合同法)循民事途径申请禁制令或索偿;
撤销批准;
在一段指定时间暂时撤销批准;
向有关专业团体报告违规行为(如该等行为涉及专业失当/行为不当,或可能违反有关专业的行为守则);
发出公开谴责声明;
把警告/谴责信载列于登记册内,供市民查阅;
发出谴责信,或会向有关人员的外间雇主提供信件副本;以及/或
发出警告信,或会向有关人员的外间雇主提供信件副本。
[
D
]
处理申请程序
10.
有关的决策局常任秘书长、部门首长及/或
职系首长
接获申请后,须按照相关的《公务员事务规例》和公务员事务局通告载述的审核准则及其他规定评审申请。公务员事务局会就每宗申请综合各方的评审意见,再征询独立的“
离职公务员就业申请谘询委员会
”的意见,然后提交建议,由公务员事务局局长作出决定。整个过程并不涉及行政长官或
根据政治委任制度获委任的主要官员
(公务员事务局局长除外)。
注
:
凡指某一性别的词语亦指其他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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