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批准
工作限制
公务员公积金计划
可享退休金条款
外间工作
合约条款
指定非商业机构
首长级公务员
首长级薪级
首长级公务员按首长级薪级第1至8点(或同等薪点)支薪,而最高职级是首长级薪级第8点。以下是首长级职级的一些例子:
首长级薪级第1点 :
总建筑师、总劳工事务主任、总机师、总警司、首席行政主任、首席医生、首席社会工作主任
首长级薪级第2点 :
首长级丙级政务官、惩教署助理署长、教育署助理署长、政府城市规划师、高级首席行政主任
首长级薪级第3点 :
首长级乙级政务官、库务署副署长、入境事务处副处长、首席政府土地测量师
首长级薪级第4点 :
首长级乙一级政务官、顾问医生、房屋署副署长、公司注册处处长
首长级薪级第5点 :
差饷物业估价署署长、屋宇署署长、渠务署署长、地政总署署长、警务处副处长
首长级薪级第6点 :
首长级甲级政务官、惩教署署长、消防处处长、政府新闻处处长、法律援助署署长
首长级薪级第7点 :
教育署署长、房屋署署长
首长级薪级第8点 :
首长级甲一级政务官、警务处处长、司法机构政务长
《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383章)
《香港人权法案》保障个人免受违反该法案所确认权利的歧视行为伤害,并作出若干规定,包括人人自动享有平等权利的规定。该法案内与规管 首长级公务员 离职后从事 外间工作 有关的条文如下:
第一(一)条
“人人得享受人权法案所确认之权利,无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或其他主张、民族本源或社会阶级、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等。”
第二十一(丙)条
“凡属永久性居民,无分人权法案第一(一)条所列之任何区别,不受无理限制,均应有权利及机会以一般平等之条件,服香港公职。”
第二十二条
“人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且应受法律平等保护,无所歧视。在此方面,法律应禁止任何歧视,并保证人人享受平等而有效之保护,以防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或其他主张、民族本源或社会阶级、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而生之歧视。”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
个案记录
《退休金利益条例》(第99章)
《退休金条例》(第89章)
根据政治委任制度获委任的主要官员
停止政府职务
国际公约
(a) 《1966年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
“本公约缔约国为求完全实现此种权利而须采取之步骤,应包括技术与职业指导及训练方案、政策与方法,以便在保障个人基本政治与经济自由之条件下,造成经济、社会及文化之稳步发展以及充分之生产性就业。”
第一条第(2)(c)款 :
“该项政策的目的应在于保证选择职业的自由,使每一工人都可以有充分机会取得担任最适合其本人的工作所需资格,并就该项工作运用其技能和才能,而不分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
《基本法》
《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文件。《基本法》内下列条文与规管首长级公务员 离职后从事外间工作的机制有关 :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九条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
第一百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在香港政府各部门,包括警察部门任职的公务人员均可留用,其年资予以保留,薪金、津贴、福利待遇和服务条件不低于原来的标准。”
新安排
详情请参阅 " 规管措施 " 下的第五至七段。
新长期聘用条款
新退休金计划
新条款
禁制期
管制期
暂停支付退休金
(a)
退休公务员再度受聘担任公职,或受聘于补助机构服务,而该服务是行政长官藉宪报公告决定为属公职服务者,则有关的退休金可在该人员担任公职或在补助机构服务期间暂停支付;以及
(b)
退休公务员未经事先批准而在退休后的指定管制期内从事外间工作,其退休金可暂停支付。
职系首长
旧安排
旧退休金计划
离职公务员就业申请谘询委员会
离职前休假
离职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