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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 汇

 
一划 一律批准
三划 工作限制
四划 公务员公积金计划
五划 可享退休金条款
外间工作
六划 合约条款
九划 指定非商业机构
首长级公务员
首长级薪级表
《香港人权法案条例
十划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
个案记录
《退休金利益条例》
《退休金条例》
根据政治委任制度获委任的主要官员
十一划 停止政府职务
国际公约
《基本法》
十三划 新安排
新长期聘用条款
新退休金计划
新条款
禁制期
十四划 管制期
十五划 暂停发放退休金
十八划 职系首长
旧安排
旧退休金计划
十九划 离职公务员就业申请谘询委员会
离职前休假
离职后

一律批准

 
首长级公务员获一律批准可以在离职前休假期间,以及/或在禁制期及/或管制期内,在指定非商业机构担任无偿工作。有关的首长级公务员(或前首长级公务员)无须就这些无偿工作提出申请,但须事先通知公务员事务局。
   

工作限制

 
公务员事务局局长作为审批当局,在审批首长级公务员或前首长级公务员离职后从事外间工作的申请时,可施加工作限制,进一步防范可能产生的潜在利益冲突。根据“新安排”,当局会就所有获批准个案施加划一的
   

公务员公积金计划

 
由二零零零年六月一日开始,按新条款受聘的新入职公务员如按长期聘用条款获确实聘任,可根据公务员公积金计划享有退休权益。公务员公积金计划的退休权益包括来自政府强制性供款的累算权益(“政府强制性供款权益”),以及来自政府自愿性供款的累算权益(“政府自愿性供款权益”)。根据法例规定,政府强制性供款权益须悉数即时归属于计划的成员。至于政府自愿性供款权益,当局可根据合约,容许参加公务员公积金计划的人员由最初受聘日期起计连续服务至少十年后离职时,或在年届指定退休年龄或之后退休时,获悉数归属和发放政府自愿性供款权益。根据公务员公积金计划,文职职系的首长级公务员正常退休年龄为60岁,纪律部队职系的首长级公务员则为55或57岁(视乎职级和所属纪律部队的类别而定)。
   

可享退休金条款

 
按可享退休金条款受聘的公务员,可根据规管两类不同退休金计划的退休金条例,即《退休金条例》(第89章)《退休金利益条例》(第99章)的规定,获发放退休金。截至二零零八年六月三十日,在大约1 200名在职首长级公务员当中,有98%是按可享退休金条款受聘。按可享退休金条款聘用公务员的做法,已在二零零零年六月一日终止。因此,所有按可享退休金条款受聘的首长级公务员,日后会逐渐被按 新条款 受聘且 不 享有退休金利益的公务员取代。
   

外间工作

 
“外间工作”指以受薪或无薪、全职或兼职形式接受聘任、就业或担任其他工作,而工作的主要部分是在香港进行。外间工作包括为设立本身的业务、成为合伙经营的合伙人、成为公司的执行或非执行董事、成为雇员等。再度受聘于香港特区政府或委任为政府谘询委员会成员, 不 视作外间工作。

根据“新安排”,如有关公务员拟担任涉及香港以外职务的受薪外间工作,而其本人以香港为工作地点,又或拟在香港以外地方为一家机构工作或其本身业务,而有关业务与香港有联系,则该公务员必须事先提出申请。至于按可享退休金条款退休并受“旧安排”所规管的首长级公务员,如他们拟担任涉及香港以外职务的受薪外间工作,而其本人以香港为工作地点,又或拟在海外为一家与香港有某种程度业务联系的公司工作,则必须事先通知公务员事务局。公务员事务局会决定有关公务员是否须事先申请。这要求并不适用于按合约条款受聘而受“旧安排”所规管的首长级公务员。
   

合约条款

 
首长级公务员如按合约条款受聘,其聘用期限通常不超过三年,并可视乎需要,按个别情况续约。按合约条款受聘的首长级公务员圆满完成定期服务合约后可享的利益,以一笔过的约满酬金形式发放,款额相当于该员在雇佣合约期内所得薪金总额的某个百分比。截至二零零八年六月三十日,在大约1 200名在职首长级公务员当中,有1%是按合约条款受聘的。
   

指定非商业机构

 
首长级公务员获一律批准于离职后在下列三类非商业机构担任无偿外间工作:(a)慈善、学术或其他主要不涉及商业运作的非牟利机构;(b)非商业性质的区域/国际机构;或(c)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机构。
   

首长级公务员

 
首长级公务员是指实任首长级薪级第1至8点(或同等薪点)的公务员职位的人员,而最高职级是首长级薪级第8点。截至二零零八年六月三十日,在职的首长级公务员约有1200名。
   

首长级薪级

 

首长级公务员按首长级薪级第1至8点(或同等薪点)支薪,而最高职级是首长级薪级第8点。以下是首长级职级的一些例子:

   
 

首长级薪级第1点 :

总建筑师、总劳工事务主任、总机师、总警司、首席行政主任、首席医生、首席社会工作主任

   

首长级薪级第2点 :

首长级丙级政务官、惩教署助理署长、教育署助理署长、政府城市规划师、高级首席行政主任

   

首长级薪级第3点 :

首长级乙级政务官、库务署副署长、入境事务处副处长、首席政府土地测量师

   

首长级薪级第4点 :

首长级乙一级政务官、顾问医生、房屋署副署长、公司注册处处长

   

首长级薪级第5点 :

差饷物业估价署署长、屋宇署署长、渠务署署长、地政总署署长、警务处副处长

   

首长级薪级第6点 :

首长级甲级政务官、惩教署署长、消防处处长、政府新闻处处长、法律援助署署长

   

首长级薪级第7点 :

教育署署长、房屋署署长

   

首长级薪级第8点 :

首长级甲一级政务官、警务处处长、司法机构政务长

   

《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383章)

 

《香港人权法案》保障个人免受违反该法案所确认权利的歧视行为伤害,并作出若干规定,包括人人自动享有平等权利的规定。该法案内与规管 首长级公务员 离职后从事 外间工作 有关的条文如下:

   
 

第一(一)条

“人人得享受人权法案所确认之权利,无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或其他主张、民族本源或社会阶级、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等。”

   

第二十一(丙)条

“凡属永久性居民,无分人权法案第一(一)条所列之任何区别,不受无理限制,均应有权利及机会以一般平等之条件,服香港公职。”

   

第二十二条

“人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且应受法律平等保护,无所歧视。在此方面,法律应禁止任何歧视,并保证人人享受平等而有效之保护,以防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或其他主张、民族本源或社会阶级、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而生之歧视。”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规定个人资料,包括个人的聘用资料,须受到保障。当局会在保障 首长级公务员 离职后从事 外间工作 的个人资料,与基于公众利益而披露这类资料的需要之间,求取平。
   

个案记录

 
根据 新安排首长级薪级 第4点或以上(或同等薪点)的 首长级公务员 如担任获准的 外间工作 ,其个案记录会载列于登记册内,供市民索阅。该记录将保留在登记册内,直至申请人的 管制期 满,或通知公务员事务局已停止担任外间工作为止(以较早者为准)。个案记录包括下述基本资料:申请人姓名、其在政府担任的最后职位、停止政府职务日期、就获准担任工作施加的 禁制期 及额外限制(如有的话)、开始从事有关工作的日期、外间雇主的身分,以及申请人在外间机构的职位和主要职务简述。
   

《退休金利益条例》(第99章)

 
《退休金利益条例》(第99章)是规管 新退休金计划 的法例。可享退休金的公务员可选择以领取一笔过退休酬金和每月退休金两者兼用的形式,或选择只是以领取每月退休金的形式享用退休金利益,直至去世为止。一笔过退休酬金在公务员退休时立即支付,每月退休金则按月支付,直至公务员去世为止。该条例订明,除非条例另有规定,否则享有退休金利益属于一项权利。该条例也订明,可以不批予、取消、 暂停支付 或扣减退休金的情况包括:破产、被裁定触犯香港法例所订罪行、在公务员纪律研讯中被裁定干犯某些罪行等。
   

《退休金条例》(第89章)

 
《退休金条例》(第89章)是规管旧退休金计划的法例。可享退休金的公务员可选择以领取一笔过退休酬金和每月退休金两者兼用的形式,或选择只是以领取每月退休金的形式享用退休金利益,直至去世为止。一笔过退休酬金在公务员退休时立即支付,每月退休金则按月支付,直至公务员去世为止。《退休金条例》订明,除非条例另有规定,否则享有退休金利益属于一项权利。该条例也订明,可以不批予、取消、暂停支付或扣减退休金的情况包括:破产、被裁定触犯香港法例所订罪行、在公务员纪律研讯中被裁定干犯某些罪行等。
   

根据政治委任制度获委任的主要官员

 
根据政治委任制度获委任的主要官员指司长和政策局局长。他们并非公务员,并且以有别于公务员的聘用条款受聘。
   

停止政府职务

 
首长级公务员离职前休假 期间仍属公务员身分。不过,他会停止政府职务,即不会执行任何政府职责,亦不会接触政府事务或资料。事实上,其腾出的职位或已由其他公务员填补。
   

国际公约

 
根据 《基本法》 ,某些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与规管 首长级公务员 离职后从事 外间工作 有关的国际公约如下:
   
 

(a) 《1966年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

 

二.

“本公约缔约国为求完全实现此种权利而须采取之步骤,应包括技术与职业指导及训练方案、政策与方法,以便在保障个人基本政治与经济自由之条件下,造成经济、社会及文化之稳步发展以及充分之生产性就业。”

   
(b) 《1964年就业政策公约》

第一条第(2)(c)款 :

 

“该项政策的目的应在于保证选择职业的自由,使每一工人都可以有充分机会取得担任最适合其本人的工作所需资格,并就该项工作运用其技能和才能,而不分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

   

《基本法》

 

《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文件。《基本法》内下列条文与规管首长级公务员 离职后从事外间工作的机制有关 :

   
 

第三十三条

“香港居民有选择职业的自由。”
   

第三十九条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

   

第一百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在香港政府各部门,包括警察部门任职的公务人员均可留用,其年资予以保留,薪金、津贴、福利待遇和服务条件不低于原来的标准。”

   

新安排

 


详情请参阅 " 规管措施 " 下的第五至七段。

   

新长期聘用条款

 
可享退休金条款 聘用公务员的做法,已在二零零零年六月一日终止。此后,新入职公务员全部按 新条款 受聘。他们在服务政府的最初数年(通常为三至六年),可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享有以强制性公积金形式提供的退休权益,而在按长期聘用条款获确实聘任后的其余服务年期内,则可享有 公务员公积金计划 的退休权益。他们退休后不会获发放退休金。这类公务员日后会逐渐取代所有按可享退休金条款受聘的首长级公务员。
   

新退休金计划

 
新退休金计划由 《退休金利益条例》(第99章) 规管,适用于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或之后按 可享退休金条款 受聘的公务员,或原本属于旧退休金计划,但已在订明的选择期内选择参加新退休金计划的公务员。根据新退休金计划,文职职系的 首长级公务员 的正常退休年龄为60岁;已选择由旧退休金计划转往新退休金计划的首长级公务员,可在年届55岁时或之后退休。纪律部队职系的首长级公务员的订明退休年龄为55或57岁(视乎职级和所属纪律部队的类别而定),不过,他们可选择在年届55岁时或之后退休。
   

新条款

 
新条款是一套新的聘用条款和服务条件,适用于按公务员聘用条款及条件受聘,并在二零零零年六月一日或之后获发聘书的新入职公务员。根据新聘用条款,新聘任基本职级公务员一般按试用条款受聘一段指定的试用期(通常为三年)。他们其后可能会再按合约条款受聘一段指定期间(通常为三年),然后按当时适用的长期聘用条款受聘。从外界直接招聘担任监督职级的人员,一般会以 合约条款 受聘一段指定期间(通常为三年)。他们必须按合约条款受聘为期一般不少于三年,然后方可获考虑转按长期聘用条款受聘。截至二零零八年六月三十日,在大约1 200名在职 首长级公务员 当中,有1%是按新长期聘用条款受聘的。
   

禁制期

 
首长级公务员 在指定禁制期、 离职前休假 及指定 管制期 内从事 外间工作 ,须受到规管。禁制期由有关的首长级公务员 停止政府职务 当日起计。按可享退休金条款或 新长期聘用条款 受聘的首长级公务员如因退休而离职,其最短禁制期为6至12个月。基于退休以外原因(例如合约届满、辞职等)离职的首长级公务员,其最短禁制期会按个别情况订定。首长级公务员申请在禁制期内从事外间工作,一般不会获得批准(从事 一律批准 担任的无偿工作除外)。除非有特别考虑因素,当局才会破例缩短最短禁制期,而当局也可视乎需要,按个别情况延长最短禁制期。
   

管制期

 
管制期由有关 首长级公务员 正式离开政府(即 离职前休假 届满后)起计。前首长级公务员有不同的管制期,视乎本身的职级和该员是受到“ 旧安排 ”还是“ 新安排 ”所规管而定。首长级公务员拟在管制期内担任 外间工作 ,必须事先取得政府批准。
   

暂停支付退休金

 
首长级公务员离职后从事外间工作而言,《退休金条例》(第89章)《退休金利益条例》(第99章)订明,在下述两种情况下,每月退休金可暂停支付 :
   
 

(a)

退休公务员再度受聘担任公职,或受聘于补助机构服务,而该服务是行政长官藉宪报公告决定为属公职服务者,则有关的退休金可在该人员担任公职或在补助机构服务期间暂停支付;以及

   

(b)

退休公务员未经事先批准而在退休后的指定管制期内从事外间工作,其退休金可暂停支付。

   

职系首长

 
职系首长指掌管负责相关工作的一组职级的人员。部门职系人员(例如建筑师、地政主任)和一般职系人员(例如政务主任或行政主任)均设有职系首长。
   

旧安排

 


详情请参阅 " 规管措施 " 下的第五至七段。

   

旧退休金计划

 
旧退休金计划由《退休金条例》(第89章)规管,适用于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之前按可享退休金条款受聘的公务员。根据旧退休金计划,文职和纪律部队首长级公务员的正常退休年龄均为55岁。首长级公务员可在年届50岁时或之后退休,又或基于健康欠佳、值得同情或个人理由,在年届45岁时或之后申请提早退休。
   

离职公务员就业申请谘询委员会

 
这是一个由行政长官委任的独立谘询委员会,其中一项职责是就首长级公务员离职后从事外间工作的所有申请提供意见。请按此处查阅离职公务员就业申请谘询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和成员组合。
   

离职前休假

 
大部分首长级公务员在离开政府前已可能积存了一些已赚取但未放取的假期。他们可在离开政府前放取所积存的假期(即离职前休假)。首长级公务员如在离职前休假期间从事外间工作,必须事先取得政府批准。除非有特别考虑因素,而且不涉及双重身分的问题,否则首长级公务员不得在离职前休假期间担任全职受薪或商业性质的工作。
   

离职后

 
“离职后”指公务员停止政府职务之后。首长级公务员大都是因退休而离职;其他离职原因包括辞职、合约届满、终止服务、革职等。
   
凡指某一性别的词语亦指其他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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